日前,住建部發布《關于2020年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抽查情況的通報》,住建部對天津、河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南、海南、重慶、貴州10個省(市)30個在建建築工程及30家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進行了預拌混凝土質量專項抽查。從抽查情況看,受檢工程預拌混凝土質量總體可控,但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情況較爲突出。
據統計,本次專項抽查共檢查了1844項內容,符合項爲1412項,檢查項符合率爲76.6%。其中,生産環節符合項709項,檢查項符合率74.4%;使用環節符合項703項,檢查項符合率78.9%。共反饋檢查書面意見440條,其中,涉及預拌混凝土企業257條,占58.4%。
存在主要問題如下:
一是原材料管理方面。
部分企業未建立原材料采購、使用管理制度或現有制度不完善,原材料堆放區域未設置明顯標牌,存在混料現象。
部分企業未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帳,水泥、膨脹劑等原材料未做進場驗收或驗收不規範,未能按批次提供完整的質量證明文件,造成質量不可追溯。
部分企業未對進場原材料依據相關技術標准進行質量檢驗,未建立逐一對應的檢測試驗台賬。
二是試驗管理方面。
部分企業試驗室環境、面積和儀器設備配備無法與生産能力匹配,個別企業比表面積儀、水泥安定性沸煮箱、水泥標准稠度和凝結時間測定儀等儀器設備無法正常使用,水泥振實台和流動度測定儀未按標准設置。
部分企業容積升、針片狀規准儀、試模等儀器設備未定期進行檢定或校准。部分企業試驗工作場所溫濕度等環境條件不滿足標准要求。
部分企業未嚴格按相應標准和方法開展粉煤灰燒失量、粉煤灰需水量比、礦粉活性指數、抗滲性能、限制膨脹率等試驗。
部分企業原材料試塊試件等缺乏唯一性標識,原始記錄和試驗報告不能一一對應。
部分企業無混凝土強度異常或達不到規定要求時的處理措施。
三是生産管理方面。
部分企業預拌混凝土配合比中的砂爲天然砂,實際使用混合砂,且未測定拌合物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部分企業無原材料計量偏差檢查記錄,已有的礦物摻合料等原材料計量偏差不符合相關標准要求。
個別企業生産配合比與設計配合比不一致,甚至擅自降低水泥用量。
部分企業無法提供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審批單。
部分企業未建立生産設備管理制度和設備檔案,計量設備未自校。
部分企業預拌混凝土出廠檢驗取樣頻率不符合標准要求,出廠檢驗試塊、試件等未按年度連續編號並建立台賬。
部分企業預拌混凝土出廠檢驗項目存在缺漏,留置混凝土試件缺乏唯一性標識,養護不到位。
部分企業預拌混凝土發貨單內容不全,無合同編號、發車時間和到達時間等信息。部分企業未提供出廠合格證,個別企業出廠合格證中外摻劑、粉煤灰、礦粉等無檢驗報告編號。
住建部要求:
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應切實承擔預拌混凝土的生産質量責任,建立健全生産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對原材料檢驗、生産過程質量管理、出廠檢驗及運輸(含泵送)的質量控制,確保預拌混凝土質量。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使用過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合理工期和造價,不得直接采購預拌混凝土或指定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
施工單位應采購和使用有資質企業生産的預拌混凝土,嚴把預拌混凝土進場關,嚴格落實交貨檢驗制度,對進入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進行進場檢驗,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准要求進行混凝土澆築和養護,嚴禁在泵送和澆築過程中隨意加水,確保預拌混凝土施工質量。
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監理職責,落實預拌混凝土進場驗收、見證取樣制度,對預拌混凝土試塊現場取樣、留置、養護和送檢進行見證,對預拌混凝土澆築過程實施旁站,對發現的施工過程中違規操作行爲予以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整改。
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准開展檢測,建立完善檢測信息化管理系統,及時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爲和不合格檢測結果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同時要求,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管擺在當前工作的重要位置,主動擔當作爲,結合地區實際聯合相關部門對預拌混凝土生産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形成工作合力,著力完善監管長效機制。
要加大對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抽查力度,監督力量不足的地區,要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轄區內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及各方主體履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混凝土實體質量進行抽檢抽測,依法嚴肅查處違規使用預拌混凝土或檢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爲。
要建立健全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資質動態管理機制,加大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生産企業市場清出力度。要創新監管方式,探索建立“互聯網+”監管模式,保證生産使用過程留痕、質量責任可溯。
要強化信用監管,積極推進信用信息平台建設,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砂石供需不平衡的地區,要合理拓展建設用砂來源,鼓勵機制砂生産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提升機制砂品.質,嚴控淨化海砂質量,嚴禁使用不合格海砂,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安全。
版權聲明:本文內容來源于住建部辦公廳網,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内容只做参考交流学习之用;若涉及版权问题巨o敫嬷。
點贊 |
地区: 上海 北京 沈阳 深圳 广州 天津 佛山 杭州 青岛 苏州 香港 太原 呼和浩特 石家庄 长春 南京 合肥 南昌 福州 南宁 武汉 长沙 济南 郑州 成都 西安 兰州 银川 乌鲁木齐 西宁 拉萨 昆明 贵阳 海口 台北 澳门